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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員警取締闖紅燈違規,是否一定要有照片或錄影當證據?(圖/示意圖/記者黃克翔攝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不用證據也能開罰?宜蘭一名陳姓小貨車駕駛前(2015)年11月14日中午行經五結鄉五結中路二段、中興路交岔口時,闖越紅燈直行,正好被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游姓員警目擊,當場攔車開單。陳男堅持沒闖紅燈,要求員警拿出證據;儘管現場沒有照片、影片能佐證,法院仍相信警察專業,維持罰鍰4000元。

判決書指,2015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,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,沿宜蘭縣五結鄉五結中路二段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至中興路交岔口時,闖紅燈繼續前行,被派出所所長游聖智目擊,當場攔停舉發。陳姓司機表示,自己並沒有闖紅燈,要求員警拿出證據,由於現場並沒有拍照或錄影,他拒絕簽收罰單。

然而,事後陳男依然收到開罰的裁決書,監理單位處罰鍰4000元、記違規點數3點。他不服,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堅稱自己以時速30、40通過,當時號誌是綠燈,絕對沒有闖紅燈;此外,員警也拿不出闖紅燈證據,才拒絕簽收。

▲警察勤務臨檢時,有時得面對來不及取證的突發狀況。(圖/示意圖/記者徐文彬攝)

警方表示,這是執勤人員目擊攔停舉發案件,沒有違規採證影像、照片,且闖紅燈為瞬間發生,時間相當短暫,客觀上難要求執法員警採取科學儀器攝錄始得舉發,否則交通員警難以維持交通秩序。警方強調,值勤員警親眼見到陳男闖紅燈後,便上前製單舉發違規規,於法並非無據。

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,警員執行公務時,就受行政責任的監督與考核,出庭作證時,更是以刑事責任擔保所言為真;考量員警冒著被懲處風險,沒理由為了公務績效或其他原因陷害陳男,且雙方沒有任何糾葛、嫌隙,認定證詞可信。

法官指出,交通違規案件往往在瞬間發生,交通勤務警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汽車高音喇叭,事實上不便立即以攝影、錄影器材取證,且「違規事實」由人類感官就能充分判定,並非一定要用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。此外,執勤巡邏員警受過專業訓練,對交通違規觀察程度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業,誤判可能性極低,員警應不致有所誤認,照片和影片並非唯一的證明方法,判定陳男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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